添加日期:2017年4月6日 阅读:2093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和<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的相关规定,为方便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辅料的通关,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于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用辅料,进口单位可凭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装箱单、提运单、出厂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到口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中注明“本品为药用辅料,非药品,无需进行口岸检验。”
二、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进口药用辅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后,所进口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
(二)按2016年第134号公告要求获得的药用辅料核准编号或<受理通知书>;
(三)药用辅料一次性进口批件;
(四)允许药用辅料进口的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三、进口药用辅料<进口药品注册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任意一家使用该药用辅料的制剂企业按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完成研究和评估后获得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公示内容。
特此通告。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